http://www.hia.org.tw/test.htm健康保險管理師暨健康保險技術員甄試辦法2000.07.26 訂定
2008.09.23 第10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健康保險協會為辦理健康保險管理師暨技術員甄試,以培訓保險申報專業人員,並增進申報作業品質及建立醫療保險申報專業人員之任用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甄試及證書有效期限
第二條
舉辦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甄試,合格者由本會頒予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證書。
第三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符合下列資格,得參加健康保險技術員之甄試。
一、就讀醫療相關科系或從事健康保險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二、參加本會主辦之健康保險申報人員基礎班或進階班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明者。
第四條
本會個人會員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健康保險管理師之甄試。
一、取得健康保險技術員資格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參加本會舉辦的進階班課程取得研習證明者。
二、專科或大學畢業且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參加本會舉辦的基礎班及進階班課程取得研習證明者。
三、國內、外公私立學校碩士班畢業且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參加本會舉辦進階班課程取得研習證明者。
第五條
一、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甄試以筆試或口試為之,甄試認証單科及格成績保留年限為三年,甄試 規則及甄試簡章另訂之。
二、民國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間甄試認証單科及格者,自九十五年起保留三年,其已辦理保留一年者扣底之。
第六條
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三年。
一、累積繼續教育達六十學分。
二、經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期刊雜 誌發表健康保險相關研究論文二篇以上者。
三、應本會聘請為相關專業科目講師,累計時數達十小時以上者。
第七條
有關本辦法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每小時得1學分。
二、參加非本會舉辦之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定者,每小時0.5學分,但不得超過總學分三分之一。
三、有關時數之認定,凡不足0.5小時以0.5小時認定之,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認定之。
四、參加國外舉辦之相關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可者,得比照國內繼續教育學分,予以認定
第三章 甄試委員會
第八條
本會為辦理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甄試,得設甄試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任期一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期滿得予續聘之。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由召集人召開,若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遴聘命題人員及擬訂試題。
二、甄試評分與決定各項錄取標準。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申請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檢附下列表件,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審查通過者方予以展延:
一、申請表。
二、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證書影本。
三、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影本。
四、其它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
健康保險管理師或健康保險技術員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會通知之,並得視實際需要收取審核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甄試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